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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经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1.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经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商务部可对可能影响国安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不配合审查,或不遵守审查决定的,没收所得,可以禁止其在1–3年的期限内对外投资;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限期处分资产。
    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没收所得。
    未履行或者以虚假隐瞒方式申请核准备案的,没收所得,并处投资额1–5‰罚款。
    以贿赂欺骗方式取得核准备案的,没收所得,并处5–10‰罚款。
    拒不改正的,再处投资额5–10‰罚款。
    在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适用本规定。在境外的再投资适用本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发改委、商务部另行制定。
    路透社
OKHK